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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改革情况自评

来源: 组织机构 时间: 2025-12-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严格对标《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切实以制度化、透明化方式接受全院师生的全方位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成果长效巩固,现将我校2024—2025学年学生会改革推进情况、实施举措、取得成效及后续计划等内容,正式向全院师生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院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系部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组织(简称学生会)职能定位、组织职能、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组织性质是: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会员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八条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九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及上级学联组织批准。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系,其中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代表不超过40%,女代表不少于25%,且要求兼顾政治面貌、年级、专业、民族等因素。

第十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六)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在召开学代会之前,应提前一个月成立学代会筹备工作组,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产生原则: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不低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不超过40%,女代表不少于25%,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校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是: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系团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八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九条 学代会设立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系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年级、班级;其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各系数量的2 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机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不超过5人,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组织重大事项,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院党委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部门及人员规模:

(一)工作部门设置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由负责人主持部门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不超过40人。

第二十五条  系学生会属于院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系团组织、院级学生会指导。院级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系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院级学生会对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系学生会属于院级学生会组织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团委、院级学生会组织指导。系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学院学生会对应,系学生会组织章程应参照本章程,由系学生会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组织实行“院、系、班级 ”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系级学生会对班委会均有指导职责,要加强院学生会对系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侯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团委审查后,报学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院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团委审核后确定。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团组织同意,由系党组织确定。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系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30%。

第六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条 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人员作风建设、述职评议制度等内容。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院团委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一次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团委参与。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一)成立以学代会代表为主,院团委有关同志组成的评议委员会。

(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至少每学期一次向评议委员会述职,评议委员会从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永葆理想情怀、勤勉务实做事、营造平等氛围、 摒弃庸俗习气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须以学生代表大 会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通过之日起即日生效。

三、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不需填写)

五、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院团委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六、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第一条 经学院党委原则同意,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第二十五届学生会主席团共4人组成。

第二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正式候选人按抽签顺序进行 3分钟竞选演讲。

第四条 本次选举采用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举出4名候选人。

第五条 选举时,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

第六条 本次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2 名。总监票人和监票4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从不涉及选举的班级的代表中提名,经大会筹备委员会通过后对大会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大会设计票人和唱票人各2人,人选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指定,经过培训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展示票箱,同时清点选票,根据到会代表人数发放选票,剩余选票现场销毁。

第八条 投票时,按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将选票加封,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审核签名。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和全体代表报告,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条 大会闭幕后,选举结果需报学院团委批准。

七、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1月26日,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在A107学术报告厅召开。学院党委书记侯艳丽、副院长马永纯、部分中层干部、青年教师,以及90名学生代表共同参加大会。

会上,马院长致开幕词;学生代表徐士博作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团委干事郑涵予作提案报告;院团委学生副书记赵欣然宣读《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草案) 》,介绍主席团候选人基本情况;学生代表王秋寒同学宣读《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介绍学生会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五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委员会委员;院团委副书记致闭幕词。

八、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代表产生:本次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条 代表名额及构成要求:代表名额分配须覆盖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组织,兼顾各班各专业实际情况,其中非院、系学生会骨干学生代表不低于 60%。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充分考虑我院本身人员组成结构,保持恰当的男女比例、少数民族比例。

第三条 代表名额分配:拟定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共90名,大于学生会会员人数的1%。其中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6名,代表总数的6.7%;共青团员53名,代表总数的58.9%;非团员31名,占代表总数34.4%;女生72名,占代表总数的80%;少数民族学生10名,占代表总数的11.1%;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占40%,其他优秀学生代表占60%。

第四条 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全日制在校生;(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有较好的学习能力;(四)能够充分反映同学诉求,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五)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从各系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五条 代表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提案权;(四)监督代表大会工作。

第六条 代表义务:(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二)遵守大会纪律,执行大会各项决定;(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意见及需求。

第七条 代表须经过大会筹备委员会资格审查组审查通过后,方成为正式代表。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成员述职评议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激励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热情,支持和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工大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制订本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以学期为单位向述职评议大会述职。院学生会向院级述职评议大会述职,系学生会向院级述职评议大会述职。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工作、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五条  院级述职评议大会评议小组以各系学生代表为主,院团委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系级述职评议大会评议小组以本学院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共同参与。 

第二章 述职评议程序

第六条 各述职人需于述职评议大会前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第七条 各述职人需于述职评议大会现场做述职汇报。述职人可配合电子材料进行述职汇报,每名述职人限时3至5分钟,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职责,须包含个人简介、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个部分,结合思想引领、学生服务、权益维护、校园文化、组织建设等与所在工作相关内容展开。

第八条 述职评议大会结束后,述职评议大会中的学生代表等成员填写述职评议评分表,根据述职人现场述职情况及工作事实际状况评价打分。

第三章 述职评议细则

第九条 述职评议采取总分制,总分为100分。  

第十条 主席团、部门负责人述职得分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工作人员三部分构成。

第四章 述职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述职评议评分表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100分-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0分)四个等级。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奖惩考评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在中或差等级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免职并取消其下届竞选资格。  

第十三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述职评议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每学期需进行1次考核,考核内容参考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

可发送邮件至

吉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

xuexiaobu2014@126.com

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

xuelianb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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